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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宋镜琳、海宁市瑞玛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网络消费纠纷案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网络消费;价格欺诈;网络购物


本文正文约 1985字,大概需要阅读 6分钟。


本期我们继续聚焦“网络消费”专题,为大家分享该领域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研讨。本次与大家分享的案例主题聚焦网络消费纠纷中的价格欺诈的认定。






一、案例名称

宋镜琳、海宁市瑞玛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二、裁判文书精要


本案原告为宋镜琳(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海宁市瑞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商城冰奴寒域旗舰店拍下紫貂皮围巾一条及水貂帽子一个,紫貂皮围巾标价12000元,促销价5888元,水貂帽子标价1900元,促销价850元,共支付购物款6738元。原告收到商品后,发现质量较差,且包装上仅注明了销售店铺的网址及联系电话,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信息,吊牌上亦无生产方信息。紫貂皮围巾吊牌无商品面料种类、含量等信息。原告认为上述两件商品属于三无产品,被告存在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关于是否构成价格欺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销售案涉商品时,标识了“价格”和“促销价”两种价格,并在“价格”栏中标识的数字作划线处理,但未对此进行任何解释说明。该标价形式极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划线价”系商品原价的误解,并基于促销价和“划线价”之间较大的优惠力度而做出消费决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二审中明确陈述,案涉商品一直以促销价对外销售,从未以“划线价”进行交易,也即该“划线价”并非原价。被上诉人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海宁市瑞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宋镜琳赔偿款20214元。








三、笔者简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被上诉人)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标识了“价格”和“促销价”两种价格,并在“价格”栏中标识的数字作划线处理,但未对此进行任何解释说明。首先,该标价形式极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划线价”系商品原价的误解,并基于促销价和“划线价”之间较大的优惠力度而做出消费决定;其次被上诉人在本案二审中明确陈述,案涉商品一直以促销价对外销售,从未以“划线价”进行交易,也即该“划线价”并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价”。综上,商家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二审法院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与上述人解除合同,并全额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赔偿主张,要求被上诉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构成价格欺诈应当注意的要点


在律师实务中,笔者注意到:判断卖方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即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的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二)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依据与判断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应当认为为构成价格欺诈。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关键在于促销活动中的被比较价格。经营者应当准确表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该价格真实有依据。比如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本案二审中明确陈述,案涉商品一直以促销价对外销售,对比较价格并没有表明其含义,最终导致败诉。


(三)其他思考


当下,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网购中的价格欺诈现象频发。掌握大量信息的经营者往往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则处于劣势的地位。通过本案,应明价格欺诈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规则,加大对此现象的打击,应要求经营者必须坚持诚信经验的原则,明确所售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及其优惠条件,使消费者能够清晰的了解合理的价格,做出合理的选择这又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平台营商环境。

*案例参见:(2017)浙0106民初377号、(2018)浙01民终1660号,均来源于北大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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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海外投资、跨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私募、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合约、大数据、合规等领域



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执业证号:

14401200810597414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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